礦業權出讓底價需嚴格遵循市場規律,其定價應接近公開、公平、充分競爭市場條件下的礦業權公允價值,最終由出讓人負責確定,且不得低于礦業權出讓起始價。
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礦業權出讓底價有關事項通知,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定價機制,該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確,礦業權出讓底價需嚴格遵循市場規律,其定價應接近公開、公平、充分競爭市場條件下的礦業權公允價值,最終由出讓人負責確定,且不得低于礦業權出讓起始價。
通知明確劃定了必須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的三類場景:
一是以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的;
二是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且非油氣礦產已完成普查工作或油氣礦產已完成圈閉預探工作的;
三是以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

在底價確定路徑上,出讓人可選擇兩種方式:一是委托專業的礦業權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將評估結果作為底價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二是通過詢價、類比等市場化方式直接確定底價。同時特別規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內包含的礦種,其礦業權底價評估值中不包含以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另外,在競爭性出讓時,未成交的礦業權再次出讓的,可對礦業權出讓底價進行上浮或下調。
礦業權出讓底價在出讓交易活動結束前須保密且不得變更。自然資源部出讓礦業權的,可委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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