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公布實施
2025-10-24 09:26 來源:身邊24小時 編輯:礦材網

近日,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并公布實施。《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涵蓋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關鍵環節,形成了權責明確、監管有力、保障到位的管理體系。

  《條例》明確,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工作,建立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生態環境、電力等主管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機制,確保監管工作無縫銜接。

  針對礦產資源勘查環節,《條例》規定,探礦權人依法取得探礦權后,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前,應編制勘查方案報原探礦權出讓部門批準并取得勘查許可證方可開展勘查作業。探礦權人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及時開展勘查工作,每年報告有關情況,不得擅自擴大勘查作業區或進行采礦活動。探礦權人查明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應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同時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

  在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方面,《條例》要求,采礦權人依法取得采礦權后,進行礦產資源開采作業前,須編制開采方案并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方可開采,且應按照批準的開采方案作業,重大調整須經原出讓部門批準。采礦權期限結合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礦山最長三十年,中型最長二十年,小型最長十年,期限屆滿仍有可采資源的可依法續期。采礦權人在開采主要礦種時,應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綜合開采利用,對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及尾礦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浪費。

  《條例》強調,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符合國家規定可以邊探邊采的復雜類型礦床,探礦權人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以進行開采,但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開采期間采礦權人發現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并對真實性負責。同時,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加強環境、資源的保護工作,妥善處理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和尾礦,及時復墾土地和恢復植被,防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發現重要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須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此外,《條例》還體現了開放合作與科技創新導向,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在寧夏合資、合作或獨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鼓勵礦產資源保護、勘查、開采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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