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對符合條件衰竭期礦山礦產減征30%資源稅
2017-02-05 09:23 來源:鳳凰網 編輯:礦材網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公告指出,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公告指出,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公告要求,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公告提到,納稅人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備案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享受資源稅減稅的納稅人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減稅的企業名稱、減稅項目等。

 公告指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對于不符合資源稅減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減稅優惠;已享受減稅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補繳已減征的資源稅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公告指出,享受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納稅人,礦產資源可采儲量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礦山減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公告強調,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公告稱,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當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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