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訂細化環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2017-08-28 08:56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編輯:礦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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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日前正式出臺。該標準對2016年以來新制定、新修訂的環保法律法規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自由裁量權標準細化,對現有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更具合理性和實用性,有利于公眾監督,防止行政執法暗箱操作和執法腐敗。


  新修訂的細化標準對環境保護綜合管理、水、大氣等環境污染防治、清潔生產與生態保護、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收費等九個領域共28部環保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中,涉及環境行政處罰事項的條款進行了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權細化。省環保廳還對細化標準的生效時間做了具體要求,將細化標準的執行時間與法律生效、失效時間有機統一起來。


  細化標準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輕處罰情形之一的,將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輕處理,但最低不得低于處罰下限,包括: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積極整改違法行為的;主動交代違法事實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違法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提供他人環境違法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違法行為中止,及時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的;初次違法且污染程度低的;違法行為人規模小、違法時間短、違法所得少、違法情節輕微的等。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將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重處理,但最高不得超過處罰上限,包括:拒絕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的;故意隱瞞編造事實推翻以前供述的;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環境違法行為人的;造成環境污染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減輕損失、恢復原狀的;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或連續兩年以上存在違法行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人規模大、違法時間長、違法所得多、違法情節惡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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