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材網日前獲悉,《鞍山市礦產資源保護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是鞍山市開展地方立法工作以來,首次通過大會代表提議案的形式制定地方性法規。
在2016年1月市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鐵東代表團王福亮等12名代表提出的《關于開展鞍山市礦產資源立法的議案》被確立為大會議案。市人大常委會將《鞍山市礦產資源保護條例》確定為2016年立法計劃項目。歷時兩年,制定出臺了這部地方性法規,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鞍山市是礦產資源大市,礦產資源豐富,種類齊全,特別是鐵、菱鎂、滑石、玉石等資源數量較大,在全省、全國甚至全球都占有較大比重。長期以來,礦產品開采和加工一直是市重要的支柱產業,大規模開采和開發利用已有半個多世紀,對國家和省、市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隨著礦業市場不斷發展和壯大,一些問題日益凸顯。礦產品資源保有量不斷減少,部分礦種儲量基本耗竭;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和深加工能力低,開采方式簡單粗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資源浪費;礦山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給城市環境治理造成巨大壓力;部分礦山開發利用企業經濟利益至上,忽視和逃避企業的社會責任,導致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新的污染和浪費;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體制、機制尚不健全和完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管力度不夠。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地方立法職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借鑒外地經驗,結合鞍山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鞍山市礦產資源保護條例》。
《條例》重點在礦產資源保護方面,充分體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和“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注重提高礦業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節約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建立節約型礦業,發展礦業循環經濟,推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條例》突出了規劃的基礎性地位,進一步強化了重點礦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原則和重點內容進行了規定;加強監督管理和政策引導,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針對礦產資源實際問題,進一步規范了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山環境治理的相關措施;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建立了礦山監督管理的聯合執法機制;規范了重點礦種的保護,確定鐵、菱鎂、滑石、玉石四大礦種為鞍山市重點礦種,從重點礦種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和鐵礦開采應當注重保護自然地理風貌兩個方面進行了規范。《條例》明確了對于違反條例規定的,由市、縣(市)區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礦區范圍進行勘查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勘查項目資金30%以下的罰款,最多不超過10萬元;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施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浪費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并可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鞍山市礦產資源保護條例》將鞍山市礦產資源管理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充分發揮市礦產資源優勢,為鞍山市十三五規劃的順利實施和老工業基地的全面振興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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