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國土資源廳為進一步加強本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規范和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程序,近日省政府向各市州印發了《甘肅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除國家規定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外,探礦權、采礦權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國土資源部、省政府批準的國家級整裝勘查區設置的探礦權,以及國家出資查明的儲量為大型以上的或對選冶及經濟技術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應當以招標方式出讓。礦產資源勘查應發揮中央、省級地質勘查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重點對煤、金、鉛鋅、銅、鐵、螢石、重晶石、晶質石墨等資源潛力大的礦種進行勘查。
對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等原因,勘查區塊范圍被劃為限制或禁止勘查開采區的,不得開展勘查活動,探礦權不得轉讓、變更或申請辦理采礦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勘查開采的區域,不得新立、延續探礦權、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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