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閉坑,最新規定!
2025-10-22 10:41 來源:地礦課堂 編輯:礦材網

 礦山閉坑是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結束后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標志著礦山生產活動的正式終止。礦山閉坑不僅關系到企業的經濟利益,更與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等社會問題密切相關。1996年《礦產資源法》對礦山閉坑管理采取的是申請審批制,其第二十一條規定:“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994年《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山關閉、停產應該完成的準備工作、執行的審批程序、實施的閉坑內容作出規定,要求礦山需提前一年提交關閉礦山申請,同時提交閉坑地質報告;在閉坑地質報告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之后方可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并報請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關閉礦山報告獲得批準后,礦山企業除整理并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等有關資料外,還要按照經批準的閉坑報告完成有關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實踐中,礦山閉坑管理工作主要集中于資源儲量的管理。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核心內容是地質勘查、設計開采、剩余資源量及地質環境影響。提交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國家掌握關閉礦山的剩余資源量。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礦山閉坑管理的重點不應是礦山閉坑報告的審批,而應當是落實采礦權人保障安全、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定義務,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責。為此,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一條對礦山閉坑作出規定,明確:“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閉坑地質報告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礦權人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的合理期限內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閉坑的監督管理。


 (一)采礦權人是編制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主體


 閉坑地質報告是綜合反映礦山地質勘查、設計開采、剩余資源量及采掘系統和地質環境影響現狀的文字和圖表資料,是對礦山閉坑時的地質礦產采礦、選礦、礦山地質環境等調查研究的總結成果。閉坑地質報告是礦山閉坑的地質依據,是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利用的基礎資料,也可以作為礦山剩余資源再開發利用的地質資料。


 采礦權人作為礦山的所有者或經營者,有責任在礦山閉坑前組織編制閉坑地質報告。這不僅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確保礦山安全、環保和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編制工作通常由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或團隊來完成,這些人員可能來自礦山企業內部的地質部門,也可能來自外部專業的地質勘查或咨詢服務機構。


 (二)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主要內容


 2020年,自然資源部對《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 0033—2002)進行了修訂,發布了《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0347—2020),明確了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編寫內容和要求,其提綱具體如下:


 (1)緒論。在閉坑地質報告中要寫明礦山閉坑的原因,對礦山交通位置自然地理狀況等礦山基本情況進行描述,說明礦業權名稱、范圍、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并按時間順序依次說明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歷史與沿革,對以往地質工作及質量和本次地質工作及質量進行說明。


 (2)礦山地質情況。具體內容包括礦山所處區域的大地構造位置、礦區基本地質特征、成礦規律、礦床成因等礦區地質情況;礦體的數量、分布、空間位置、規模、形態和利用現狀等礦體地質情況;礦石化學成分、礦物組成、礦石結構構造、礦石類型、品級等礦石特征;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和礦床開采技術條件。


 (3)礦山開采和資源利用情況。具體內容包括礦山設計概況、礦山建設及開采情況、損失礦量和資源量注銷情況、共生和伴生礦產的綜合開采利用情況及礦石加工選冶工藝。


 (4)采掘系統現狀。具體內容包括礦山開采系統現狀,露天采場、主要井口位置、坐標及井口標志。封閉區范圍、面積及封閉情況;主要井簡、巷道、硐室的分布位置與標高、規格及工程穩定性;工業場地的分布、規模;露天采場、主要采空區的分布位置與標高、空場規格及工程穩定性等。


 (5)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現狀。具體內容包括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及其隱患;采礦活動對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等的影響和破壞;采礦活動引起的地下水破壞,壓占、損毀的土地類型及面積,對大氣的影響等;礦山尾礦庫、排土場的數量、位置、堆存量、穩定程度等;礦山建設前的環境本底值;剩余資源及尾礦廢石中放射性物質、有毒礦物及重屬的分布及含量;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


 (6)探采對比情況。具體內容包括礦體形態、厚度、礦石質量等變化對比,資源量和儲量變化對比;勘查方法和手段、勘查類型、勘查工程間距的變化及確定的合理性;工業指標實際運用情況及合理性,資源量估算方法的合理性;礦山地質特征的新認識、新發現,影響礦山開采的主要地質問題。


 (7)礦山剩余資源量及尾礦情況。具體內容包括剩余資源量的分布范圍礦體編號、賦存標高、數量和質量;尾礦的主要成分及含量,廢石堆的分布巖石類型、廢石量和再利用的可能性;采空區積水的分布、水質、水量和利用的可能性;低品位、難選冶礦石利用的可能性。


 (8)礦山生產效益。此部分應全面總結閉坑時礦產勘查、規劃設計、建設開采、生產經營、停產閉坑、復墾修復、采后監護等礦山生產全生命周期的經濟、社會、資源和生態效益。


 (9)存在問題與建議。具體內容包括剩余資源及尾礦、廢石、廢水、低品位和難選冶礦石等處理與保護的建議,再次開發利用時應當注意的問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及地質災害防治建議;露天采場或井簡、室、采空區等地上地下空間的利用建議等。


 (三)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報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礦產資源管理的職能部門,承擔著對礦山閉坑的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閉坑地質報告,可以統計礦山剩余資源量,為后續再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閉坑地質報告也是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盡利用的基礎資料,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閉坑地質報告,對礦山關閉后的土地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利用。因此,礦山范圍內儲量已經開采完畢,或者雖然未開采完畢,但是由于國家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擬關閉礦山時,采礦權人應當編制閉坑地質報告,將閉坑地質報告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采礦權人在礦山閉坑前后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的合理期限內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可以確保閉坑后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恢復,不會對當地生態系統造成長期影響。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完成土地復墾。礦山閉坑后,應對采礦過程中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恢復其原有的土地利用價值。這包括清理廢棄物、回填土壤、平整土地等步驟使土地能夠重新用于農業、林業或其他合法用途。


 (2)開展生態修復。針對礦山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如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等,應采取相應的生態修復措施。例如,在適宜的地區植樹種草,恢復植被覆蓋;建設水土保持設施,減少水土流失。


 (3)開展水污染治理。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產生廢水、廢液等污染物,礦山閉坑后應對這些污染物進行妥善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梢圆扇∥鬯幚?、廢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確保水質達標排放。


 (4)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礦山閉坑后,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例如,對可能發生的滑坡、泥石流等災害進行預警和治理,確保周邊居民和設施的安全。


 (5)環境監測與維護。礦山閉坑后,應當繼續對礦山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和維護,確保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的有效性。同時,應當建立健全的環境監測體系,及時發現和解決潛在的環境問題。


 (五)礦山閉坑的監督管理


 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閉坑的監督管理?!钡V山閉坑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過程它不僅關系到企業的經濟利益,更與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等社會問題密切相關。因此,在閉坑過程中,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確保閉坑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和指導力度,推動礦山閉坑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發展。


 (1)施工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為保證礦山閉坑過程的順利進行,采礦權人應當編制閉坑施工計劃,明確施工步驟、時間安排、安全措施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礦山閉坑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2)安全環保措施的執行。閉坑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對采礦權人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以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的發生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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